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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酉阳:向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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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门口设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对于疑似未成年人的,要求其出示身份证,还安装了监控便于县文旅委随时联网查看,整改取得了良好效果。”11月17日上午,对于酉阳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在该县KTV开展检察建议整改情况回访的结果,县人大代表冉建宏如此表示。

 

检察建议为何要关注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这个问题?这还要从今年8月,酉阳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说起。


强化衔接 拓宽线索




资料图

今年8月中旬,酉阳县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多名未成年人进入KTV喝酒,醉酒后发生冲突进而打架斗殴。而一名涉案人员正属于KTV工作人员。


“他都满16周岁了啊,不属于‘童工’,还不能进我们KTV上班吗?”在调查中,KTV负责人李某的回答,却让办案检察官张鹏丽感到了担心。


“未成年人自我约束能力尚欠缺,过早进入娱乐场所工作容易受到诱惑引发犯罪。”张鹏丽意识到必须对此类现象引起重视。


经过梳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及走访调研,张鹏丽发现今年以来,全县有10余家KTV、网吧等娱乐文化场所存在接纳未成年人的现象,涉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于是,在8月下旬的两周里,该院联合县公安局等行政机关对城区周边KTV、网吧进行巡查,发现多数KTV存在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不明显、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等现象,3家娱乐场所和网吧还存在招用未成年人工作的情况。


“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网吧、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不规范密切相关。部分经营者为谋取不法利益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娱乐场所,雇佣未成年人,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极大的危害,建议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在部门联席会上,张鹏丽谈了自己的意见。


公开送达 明确职责




资料图

早在今年4月,市检察院就发布全国首个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拓展办理未成年人、妇女权利保护“等外”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该院的脚步一刻也未曾停下来。8月底,在经市检察院检察八部审批后,该院依法对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立案调查,检察官们实地走访了网吧、电玩城、酒吧等娱乐场所,收集固定证据,听取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依据,摸清监管漏洞和问题症结。


8月31日,在秋季开学前夕,该院依法向责任主管部门县文旅委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


“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不经审核,可能危害广大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希望你们依法履行监督审核职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在送达会上,该院检察长廖万超说道。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未来,也是祖国的未来,希望我们能够一起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更好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县文旅委负责人说。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单位庚即召开了党组会,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根据9月下旬的回复,目前已对全县38家娱乐文化行业负责人进行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案件警示教育、文化娱乐场所疫情防控指南解读及落实等方面的培训,对于已经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立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并配备完善的监控措施。


净化市场 维护权益



检察建议绝不是一发了事,如何让检察建议落实落地?该院通过建立完善检察建议跟踪和落实反馈机制,化柔性建议为刚性监督力量。


实地督导、随机选点、“回头看”……10月到11月之间,该院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多次考察督导。与此同时,县文旅委也成立了专项整治执法小组,共出动人员200余人次、车辆35余台次,检查网吧48家次、娱乐场所50家次,要求10余家场所进行了限期整改。


“娱乐场所监管不能留盲区。”在11月17日的最后一次回访中发现,酉阳县县城内所有娱乐场所和网吧都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扫黑除恶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禁止黄赌毒”等警示标志,严格落实了巡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制度,整治取得了良好效果。


“我们还将结合检察院法制副校长法治进校园契机对学生开展宣传,推动建立检行线索共享机制,从源头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谈及下一步工作,办案检察官张鹏丽介绍道。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第2款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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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重庆检察四分院、酉阳检察文字 | 杨芳、张雷图片 | 郑渝、张媛媛校对 | 张典斌    编辑 | 张博
排版 | 周雪    审核 | 方维、马弘主编 | 侯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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